(2016)豫1222执4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芮建峰、张建堂等与何心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建峰,张建堂,何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4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芮建峰,男,生于1973年12月1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建堂,男,生于1982年6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何心和,男,生于1963年10月2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芮建峰、张建堂与何心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心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何心和在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有未结算的矿石款,待结算后在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心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芮建峰、张建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人同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张广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安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