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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振、赵要华、殷有祥与被执行人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赵要华,殷有祥,袁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554号申请执行人赵振,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要华,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殷有祥,男,1951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海燕,女,1958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码号码320104195808190440。申请执行人赵振、赵要华、殷有祥与被执行人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栖迈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海燕名下无银行存款,在南京地区名下无车辆、房产、国土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袁海燕因涉刑事案件尚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刑期至2016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曾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袁海燕在本市建邺区某某村因拆迁可取的拆迁补偿款。后承办人至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南京建邺房地产拆迁建设有限公司了解,工作人员均回复,未发现有被执行人袁海燕的拆迁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袁海燕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迈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