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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行审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玉环县方宏机械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方宏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716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玉环县方宏机械厂,住所地玉环县干江镇干江村。法定代表人马良云。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非诉执罚[2015]第1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7年12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玉环县干江镇干江村的土地上填土并建厂房,经查实,被执行人已占用土地面积588.94M2,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35.09M2,建筑面积401.3M2,被执行人已于2008年被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玉土资监龙【2008】第5号),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88.94M2;2.限期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401.3M2);3.恢复土地原状;4.处以25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1472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第二、三条行政处罚。现经规划调整,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该占用地块的地类系村庄,规划分区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未履行的处罚作如下调整: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88.94M2;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401.3M2)。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送了玉土资非诉执罚[2015]第10011号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88.94M2;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401.3M2)。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非诉执罚[2015]第1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非诉执罚[2015]第1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88.94M2;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401.3M2)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干江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