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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天放、梁锡翠等与李晓阳故意杀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天放,梁锡翠,李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黎天放,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梁锡翠,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李晓阳,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现在四会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李晓阳犯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7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晓阳赔偿黎天放、梁锡翠丧葬费人民币32395元。因被执行人李晓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以(2016)粤07执110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有关银行、国土、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其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晓阳现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来源,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