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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志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志光,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大洋冲沙仔底。法定代表人: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宗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乃明,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志光。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大洋冲(染色车间)。法定代表人:陈志光,该公司总经理。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昌,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陈志光、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立辉审判员  陈侃伦审判员  李雁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宏鹏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7民终1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大洋冲沙仔底。法定代表人: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宗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乃明,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志光,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大洋冲(染色车间)。法定代表人:陈志光,该公司总经理。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昌,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陈志光、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李立辉审判员陈侃伦审判员李雁羽二○一六年九月日书记员钟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