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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0民初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苏慎勇与王保宁、李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慎勇,王保宁,李伟燕,苏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491号之一原告:苏慎勇,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经商,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龙,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宁,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李伟燕,女,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苏晓东,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原告苏慎勇诉被告王保宁、李伟燕、苏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因被告苏晓东作为保证人已代被告王保宁偿还了原告苏慎勇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22,000元,现原告苏慎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用220元,以上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苏慎勇负担。审判员  安双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华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