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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金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274号原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区超然街长春恒大绿洲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刘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纪颖,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边彦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金喜,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