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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18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洪某与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鲁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812-1号原告洪某,××族,孝义市阳泉。委托代理人武宪民,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