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18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洪某与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鲁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812-1号原告洪某,××族,孝义市阳泉。委托代理人武宪民,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