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二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赣县农付信用合作联社与赖欣、赖青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县农付信用合作联社,赖欣,赖青英,郭发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956号原告赣县农付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赣县赣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崔厚森,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文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周翊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赖欣,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村**栋***房,身份证号3621331973********。被告赖青英,女,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南外村西门坑组**号,身份证号3621331965********。被告郭发洪,男,汉族,1955年5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杨眉镇芦江路**号,身份证号3621261955********。原告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赣县农信社”)与被告赖欣、赖青英、郭发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县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罗文楷、周翊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欣、赖青英、郭发洪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赣县农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赖欣偿还结欠原告贷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243999.54元(按合同利率计算到2016年9月22日),以及按合同约定利率利随本清还清贷款;2、请求判决被告赖欣所有坐落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E区45号103室,面积23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S0××06号),以及赖青英、郭发洪所有位于兴国县潋江镇平阳街安置区,面积371.2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LJ18384)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的下属机构赣县农信社贡江信用社申请抵押担保授信1800000元,期限二年,分期用信提款,用途购门。2014年5月23日,被告赖欣、赖青英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赖欣坐落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E区45号103室,面积23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S0××06号)、赖青英、郭发洪所有位于兴国县潋江镇平阳街安置区,面积371.2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LJ18384)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于2014年5月27日借款1800000元,2015年5月26日到期,贷款年利率为11.1%。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至今仍欠本金1800000元、利息243999.5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予以偿还。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要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赖欣、赖青英、郭发洪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提供其抗辩意见,其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明细表、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证明了原告主张的事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赖欣以购房为由自愿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赖欣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1.1%、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5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截止2016年9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复利合计243999.54元,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欣与被告赖青英、郭发洪自愿以其各自所有房屋为被告赖欣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此,原告诉请对上述三被告所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9月22日尚欠利息、复利合计243999.54元,自2016年9月23日按年利率15.54%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赖欣未按前款约定履行,原告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赖欣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E区45号103室(房权证S0××06号房屋),被告赖青英、郭发洪所有位于兴国县潋江镇平阳街安置区(房权证LJ183**号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诉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192元,由被告赖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永红代理审判员 孙万强人民陪审员 廖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明 丹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赣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户名:赣县人民法院帐号:03×××52开户行:赣县农行赣东分理处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帐号: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