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917号原告黄某某,女,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