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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宋生阁与丁联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生阁,丁联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659号原告宋生阁,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丁联合,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生阁诉被告丁联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生阁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宋生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生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生阁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洪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