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宋生阁与丁联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生阁,丁联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659号原告宋生阁,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丁联合,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生阁诉被告丁联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生阁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宋生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生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生阁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洪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