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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8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洸与天津市皇冠凯旋娱乐会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798号原告:李洸,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皇冠凯旋娱乐会所,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东路。经营者:梁加宁,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洸与被告天津市皇冠凯旋娱乐会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