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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邓小红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小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3551号罪犯邓小红,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2001)衡中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邓小红有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上诉,湖南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作出(2001)湘刑终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2011年9月7日、2013年5月21日、2015年4月16日、分别作出(2009)衡中法刑执字第951号、(2011)衡中法刑执字第1780号、(2013)衡中法刑执字第501号、(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2年、1年10个月、1年7个月、1年8个月,共减刑7年1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6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邓小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小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小红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红刑一年三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旷学瑛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