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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崔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193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崔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本金45000元与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崔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账户,现划扣38700元,申请人已将该部分案件款全部领取,剩余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于2016年10月20日前偿还6000元本金,利息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分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