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林震霞、陶某等与林士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震霞,陶某,林士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1292号原告:林震霞,女,1976年8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陶某。法定代理人:林震霞,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高庙社区小街组*号,系原告陶某母亲。被告:林士彬,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系原告林震霞的哥哥。原告林震霞、陶某与被告林士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震霞(兼原告陶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士彬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震霞、陶某诉称:2007年,在农业承包换证过程中,林震霞的承包地放在林士彬的户头下,承包共有人是五人,承包地总面积10.27亩。后林震霞与其儿子陶某户口分出,林震霞要求林士彬归还原告的承包地,但林士彬不愿履行。林震霞多次找社区居委会和铜城镇人民政府、司法所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林士彬归还两原告承包地4.4亩(按每人2.2亩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林震霞、陶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户口簿,证明林震霞与其儿子陶某的户口2011年之前在天长市铜城镇高庙社区小街组6号。2、新户口簿,证明林震霞与其儿子陶某的户口于2011年6月17日分户在天长市铜城镇高庙社区小街组4号。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2007年12月,林震霞是土地10.27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方代表是林士彬,承包期限从1995年9月20日到2025年9月20日止。4、信访答复复印件,证明林震霞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多次找天长市铜城镇人民政府调解未果,天长市铜城镇人民政府建议向法院起诉。林士彬书面答辩称:林震霞于1998年出嫁,按农村风俗,承包地已交给生产队。林震霞儿子陶某入户到小街队,也未经过生产队社员签字。现林震霞应向小街队要承包地,我不同意给林震霞和陶某承包地。林士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小街队关于土地承包权情况说明,证明出嫁女不应享有本队土地承包权。经审理查明:林士彬与林震霞系兄妹关系。2005年元旦,林震霞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同年8月31日,林震霞生一男孩,取名陶某,户口随母亲林震霞入户在天长市铜城镇高庙社区小街组6号。2007年12月,天长市人民政府换发天(2007)第1316034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天长市铜城镇高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方代表林士彬,承包期限从1995年9月20日到2025年9月20日止,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林士彬、林桂、林芝欣、林震霞、陆填,承包地总面积10.27亩。2011年6月17日,林震霞与陶某户口从天长市铜城镇高庙社区小街组6号分户到4号。后林震霞要求林士彬归还承包地,但林士彬不同意。经当地社区居委会和铜城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信访答复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林震霞虽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原告林震霞仍为天长市铜城镇高庙社区小街组村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有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原告林震霞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求林士彬归还承包地,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林震霞所享有的承包地,应按总面积10.27亩,五个共有人平均分割,原告林震霞依法对其中的2.054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陶某虽系天长市铜城镇高庙社区小街组村民,但不属被告林士彬为代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故对原告陶某要求林士彬归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士彬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三十日内将2.054亩土地交给原告林震霞承包经营。二、驳回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林士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唐仓代理审判员 乔福香人民陪审员 黄留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