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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陈静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陈静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240号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代表人:俞文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建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静科。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陈静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