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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长治市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长治市城区好世界网吧、李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好世界网吧,李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02民初1317号原告:长治市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昌盛商业街3号楼1层B28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81036195N。法定代表人:黑慧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刘拴,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系长治市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兵,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长治市郊区人,系长治市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长治市城区好世界网吧,住所地长治市府后东街乐苑小区**号。注册号140402200002662。法定代表人:李路,职务经理。被告:李路,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系长治市城区好世界网吧出资人。原告长治市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科技)诉被告长治市城区好世界网吧(以下简称好世界网吧)、李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丰科技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任刘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兵,被告好世界网吧的法定代表人李路、被告李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网吧电脑设备,货物总价款为365215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电脑设备,被告分多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3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3521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拖延,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5215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我不欠原告任何款项,我确实在原告处购买过电脑,但所有货款已经结清,现在不欠原告货款。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2015年8月20日、8月22日、8月27日、8月28日、8月29日,原告公司副经理与被告李路的录音资料及相关文字说明,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全部供货,货款总价值36521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其中的230000元货款,在录音中可以显示,被告李路尚欠原告货款135215元尚未支付;证据二、本案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的情况,由于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始终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合同,也未付清欠原告的货款,原被告之间口头合同合法、有效;证据三、质保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电脑等相关网吧设备均是合格产品,且有三年质保期;证据四、核算单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供货电脑71台,单价为4850元每台,电脑价款共计344350元,网线4条,单价为890元每根,总价为3560元,水晶头两盒,单价300元每盒,共计600元,收费机一台,单价1675元,48口万兆交换机两台,单价5900元,共计11800元,万兆模块4个,单价320元,共计1280元,万兆线两根,单价100元每根,共计200元,万兆网卡一张,单价1750元,以上货款总价值365215元。好视界网吧以彭晓琴名义转账方式分别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法人黑慧娟付款100000元,于2015年4月23日转款50000元至原告法人黑慧娟账户,于2015年6月2日转款30000元至原告法人黑慧娟账户,于2015年7月18日转款40000元至原告法人黑慧娟账户,2015年6月4日交给原告公司事业部经理刘君德10000元现金,之后再未支付过任何款项,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5215元。被告质证认为,证据一不认可,这是我方刚从原告处购买电脑一周后的通话,与本案无关;证据二不认可,我方不欠原告任何货款;证据三认可,时间为2015年,电脑71台,合计344350元,除电脑外还有其他附件,合计金额应该就是365215元;证据四我不清楚。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为:原告提供货物时的《质保单》一份,证明原告为其提供的货物总价款为344350元,另有部分附件款项,共计365215元,但被告表示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全部付清,但并未让原告打收条。原告质证认可被告证据,但认为《质保单》只是货物清单,不是付款单,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付款。被告只以现金方式付款10000元,转账22万元,有转账凭证,除此之外并未收到过被告任何款项。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网吧电脑设备,被告分期为原告支付货款。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电脑设备,货物总价款为365215元。依据被告提供的《质保单》一份,可以确认被告已认可该货款总额。后被告好世界网吧以彭晓琴名义分别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法人黑慧娟银行账号转账100000元、4月23日银行转账50000元、6月2日银行转账30000元、7月18日银行转账40000元,并于2015年6月4日支付现金10000元,被告好世界网吧向原告汇丰科技支付货款共计230000元,尚欠135215元未支付。2015年8月20日后,被告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买卖关系明确,出卖人已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出具的保质单可以佐证,二被告理应如约支付原告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其已将货款全部交付原告的辩解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被告李路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好世界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应和好世界网吧共同承担偿付货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治市城区好世界网吧和被告李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长治市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3521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004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英萍人民陪审员  何慧娟人民陪审员  屈艳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