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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白崇碧与白琼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崇碧,白琼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白崇碧,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白琼福,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白崇碧与白琼福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73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崇碧要求被执行人白琼福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白崇碧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