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白崇碧与白琼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崇碧,白琼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白崇碧,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白琼福,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白崇碧与白琼福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73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崇碧要求被执行人白琼福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白崇碧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