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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9执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涛、邹艳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涛,邹艳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9执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肖体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久盛,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胡涛,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资源县。被执行人邹艳姣,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资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涛、邹艳姣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4)第4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涛、邹艳姣主动履行了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4)第4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4)第4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新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侯进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