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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利雯诉托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雯,ToniSolitanner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315号原告:刘利雯,女,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佩林,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ToniSolitanner(托尼·索利塔纳),男,住芬兰共和国东芬兰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雯诉被告托尼·索利塔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雯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汝 杰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人民陪审员  李晓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