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董玉荣与白陶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荣,白陶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3332号原告:董玉荣,住扎赉特旗。被告:白陶高,住扎赉特旗。原告董玉荣与被告白陶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玉荣、被告白陶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医药费1927.74元,误工费90元×10天=900元,护理费110元×10天=110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10天=1000元及车费1000元,共计经济损失5927.7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日下午,被告无故到我家找茬,并推到我家5米长院墙。我去阻止被告,并与被告理论时被被告打伤。经我向巴彦高勒镇派出所报案,巴彦高勒镇派出所出警后对被告进行了3日的治安拘留。我在兴安盟蒙医医院住院治疗10日后出院,并在巴彦高勒镇全康药店购买了400元的西药,对此我找被告要求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白陶高辩称,我没有打过原告。那天的经过是原告的丈夫在耕地的时候,将四轮拖拉机从我的地里拐弯调头,致使我家耕地遭受损失,所以我去找原告的丈夫理论。原告的丈夫不搭理我,还是继续耕地,所以我将原告家的空心砖墙推掉几块砖。这时原告从家里出来就打了我一个巴掌,还想继续打我,无奈我抓住了原告的头发,不让其继续动手打我。后来派出所的两位民警来了之后作了笔录。本院认为,董玉荣与白陶高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清楚。无论事发起因如何,双方均未能互谅互让,理智解决矛盾,致使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董玉荣受伤住院。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应以4:6划分为宜。原告提举的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其实际住院天数为6日,实际医院支出医疗费1027.74元及诊察费17元,合计1044.74元。董玉荣主张的车费诉请,其未能提举因此次纠纷发生的车费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董玉荣的实际经济损失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收据及住院天数计算为宜。其中医疗费1044.74元,误工费90元×6天=540元,护理费110元×6天=66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6天=600元,合计2844.74元。其中董玉荣自行承担2844.74元×0.4=1137.9元,白陶高承担2844.74元×0.6元=1706.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陶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原告董玉荣1706.84元;二、驳回原告董玉荣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陶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包 永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孙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