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白某与莫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莫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2民初446号原告白某,女,布依族,1981年5月21日生,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委托代理人覃振泉,贵州省荔波县玉屏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莫某,男,布依族,1978年6月3日生,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委托代理人耿军,贵州省荔波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原告白某诉被告莫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白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撤回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姚家行人民陪审员 莫建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冉秀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