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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杨燕华、广西桂诚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华,广西桂诚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华,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广西桂诚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南段中天世纪花园A区2号楼2单元1806号房。法定代表人许本勇。本院在执行杨燕华与广西桂诚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桂诚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557号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8678.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全 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