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4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洪文与徐爱清、王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文,徐爱清,王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179号申请人:周洪文。被申请人:徐爱清。被申请人:王乾,居民。申请人周洪文与被申请人徐爱清、王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洪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洪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乾所有的鲁G×××××号牌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停车场,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止。案件申请费525元,由申请人周洪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