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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6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振龙与庄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龙,庄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572号原告:张振龙,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旭东,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婷,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振龙与被告庄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细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培阳速 录 员  卢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