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女,1965年2月2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淮南市八公山区,现住淮南市八公山区。2015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网上追逃,同年12月4日被合肥市铁路公安处抓获后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同年12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5月25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八公��区人民法院审理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皖0405刑初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5刑初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可代理审判员 李接印代理审判员 张晓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雅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