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与夏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夏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昆畹公路硅谷公寓A座1-2层。负责人:李晨,系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冯秋英、梁丹,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夏冕,男,汉族,1993年9月4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夏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3004.2元、未受偿3004.2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武云春执 行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