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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锦灿与廖振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灿,廖振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720号原告:王锦灿,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建,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振兆,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兰,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灿与被告廖振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9月22日,王锦灿以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锦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锦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王锦灿负担。审 判 员  卢运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