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周东升与张永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升,张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周东升。被执行人张永奇。申请执行人周东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奇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依法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6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