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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郭依虹与雷斌、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依虹,雷斌,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依虹。委托代理人熊肇祖,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斌。被执行人宋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4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郭依虹申请执行雷斌、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雷斌、宋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一龙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