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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窦某某诉李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李某某,楼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4319号原告窦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楼某某。本院在审理窦某某诉李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窦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9元,退还原告窦某某。审 判 长  李运房审 判 员  刘 霞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