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窦某某诉李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李某某,楼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4319号原告窦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楼某某。本院在审理窦某某诉李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窦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9元,退还原告窦某某。审 判 长 李运房审 判 员 刘 霞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