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素华与被执行人刘成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素华,刘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杜素华,女,汉族,1962年9月12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刘成权,男,汉族,1973年2月5日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申请执行人杜素华与被执行人刘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成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素华借款人民币80000元。如被告刘成权迟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900元,原告承担250元。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宁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