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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裴进宝与黄春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进宝,黄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7号申请执行人裴进宝,男,汉族,现住址延吉市。被执行人黄春香,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裴进宝与被执行人黄春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汪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裴进宝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吉房执春阳私字第XXX号与吉房执春阳私字第XXX号房屋暂时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执7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变更登记手续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庆鑫审判员  李玉忠审判员  丁钢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