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旭佳与王寿龙、罗丽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佳,王寿龙,罗丽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刘旭佳,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寿龙,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罗丽萱,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刘旭佳和被执行人王寿龙、罗丽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寿龙、罗丽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18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85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