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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莫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86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航出庭支持公诉,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莫某窜至中山市石岐区和宁里5号之一被害人贺某珍的住处,从二楼房间内盗得红色利是封5包(内装有人民币共35元),期间被回家的贺某珍家属发现,莫某逃至不远处的石岐区泰安里一处垃圾站时被紧追的被害人及群众抓获。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在其身上缴获上述红色利是封5包。归案后,莫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莫某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莫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莫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姗姗吴蕊蕊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