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特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岳效峰与张保云等4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效峰,张保云,赵敬华,赵刘敏,赵秀玲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56号申请人:岳效峰,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张保云,女,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赵敬华,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赵刘敏,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赵秀玲,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岳效峰、张保云、赵敬华、赵刘敏、赵秀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岳效峰、张保云、赵敬华、赵刘敏、赵秀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岳效峰自愿赔偿张保云、赵敬华、赵刘敏、赵秀玲各项经济损失185000元整,于收到裁定书时付清;二、岳效峰、张保云、赵敬华、赵刘敏、赵秀玲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岳效峰、张保云、赵敬华、赵刘敏、赵秀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谢友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