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香琴与李元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琴,李元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218号原告:张香琴。被告:李元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琴诉被告李元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香琴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