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2016)甘0421执5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芳,贾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靖远县居民。被执行人贾如萍,女,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靖远县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秀芳与被执行人贾如萍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8000元。2016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张秀芳与被执行人贾如萍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1、贾如萍给付张秀芳房屋转让费18000元,按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13000元按2017年2月底付清;2、案件执行费170元,由贾如萍负担。因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21执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则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多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