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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萍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萍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302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何义萍。被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周玉德。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元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萍)环听告【2016】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了被申请执行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6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萍)环行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罚17860元,并告知其诉权。2016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萍)环催告字【2016】1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给被申请执行人,限被申请执行人交纳行政处罚款17860元以及相应的3%加处罚款。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萍)环行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萍)环行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剑平审 判 员  朱司萍审 判 员  张建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天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