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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1623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9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被告郭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我同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2014年腊月,经别人介绍我同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经过短短一段时间的接触,在未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匆匆于2015年农历腊月十六日按照农村习俗典礼同居,并于××××年××月××日2016年2月26日补办了结婚证。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见面次数少,双方未能深入了解,所以彼此性格脾气不合。结婚后生活在一起,才发现双方性格脾气差距太大,根本无法融洽地生活在一起。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同我发生争执。被告对我家人不尊重,没有最起码的礼貌,办什么事也不考虑我的感受,婚后我经常被报告起的大哭,被告不但不考虑我的感受,反而视我的忍让为软弱可欺,一次次变本加厉地同我闹矛盾。并且每次闹矛盾都喊着要同我离婚。甚至在我怀孕后,被告丝毫不考虑我的感受,仍然同我争吵。2016年农历3月25日,被告又同我生气,我实在无法忍受被告对我的态度,回娘家居住,当日,因为心情不好晚上摔倒,致使流产。综合以上,我同被告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确已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为此,我特提出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如诉请,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郭某辩称,我与杨某于××××年××月××日2015年腊月十六按农村习俗典礼同居,当时杨某已怀孕两个多月,双方于××××年××月××日2016年2月26日补办结婚证,介绍人赵小雪。婚前双方感情甚好,并未婚怀孕,杨某父母自始至终不同意婚事,由于有孕,同意了典礼结婚,但是所要的彩礼钱,依照农村习俗,女方父母也应给闺女花点钱买东西,可是结婚典礼连一分一厘也没花,连香皂、手巾也没有买,这就说明其父母已准备是要逼其女儿离婚的。杨某与我结婚典礼同居100天,夫妻恩爱,和睦相处,由于其父母从中破坏,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逼迫,让杨某在临漳中心医院作了流产手术。原告诉状中称:“我故意找茬,不尊重对方,不考虑对方感受,甚至对方怀孕期间还故意争吵”等等,纯属编造,事实不存在,也无据可证,更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诉离婚的真实情况是,原告是受其父母逼迫。概上所答:一、原告所提诉讼,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其父母干涉婚姻自由,要强行逼迫其女儿离婚,请求法庭让其返还全部彩礼花费(经赵小雪手20000元,经李方成、郭长城、郭合平手60000元,三金花费7500元,不算其它花项计87500元)。三、婚姻家族是社会稳定的细胞,请求法院保护合法的婚姻不被破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结婚证原件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郭长城、李方成、赵小雪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2015年农历腊月十六办理结婚典礼××××,2016年××2月××26日补办结婚证。典礼时被告给原告订亲款20000元,彩礼款60000元。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提出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 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西静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官箴言老百姓常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你们应该学会知足,学会感恩,生活才会越来越快乐。现在你们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感情出现了问题,在这个时候,双方都要冷静地想一想,离婚是不是你们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你们的家庭将受到怎样沉重的打击,彼此也将在心理上受到怎样的伤害?家庭是社会的一个个细胞,如果细胞出现了问题,那么社会也会出现问题。作为法院希望每一个家庭都是和睦的、幸福的。即使家庭出现了裂痕,也能通过多方努力,能够破镜重圆,言归于好。所以你们要珍惜这两年多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和父母考虑,相互体谅,相互关心,享受人生的美好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