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0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雷新柱与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新柱,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0920号原告:雷新柱,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6室B区。法定代表人:姚盛旺。原告雷新柱与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晏旺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新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旺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新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19237.4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1日,原告在被告的网络拍卖平台“爱网拍(××)”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开设会员账户xiaoxiao,此后,原告多次向该账户进行现金充值、竞拍产品、提取现金等相关活动。2015年2月,被告停止了爱网拍网站的交易活动,截至目前,原告的会员账户中尚余19237.48元,既无法竞拍产品,也无法提现。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上述款项并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晏旺昕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确认原告雷新柱在爱网拍网站注册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为19237.48元。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爱网拍”网站(××)系被告晏旺昕公司经营的主体网站,系以网站拍卖为销售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站、网络拍卖平台。网站采用传统拍卖方式,未成功者保证金在商品竞拍周期结束后退回系统账户并可提现。2013年5月21日,原告在爱网拍注册会员账户并多次现金充值、竞拍产品、提取现金等。2015年2月起,被告关闭爱网拍充值接口,原告亦无法提取剩余的保证金。目前原告尚有爱网拍可用余额19237.48元。因无法提现,原告遂于2016年7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网站截图等证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被告晏旺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及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将保证金充入其在爱网拍上注册的账户,由被告提供商品供原告竞拍,原告有权随时提取剩余的保证金,原、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将保证金交付被告,因被告无法再提供服务,其理应将原告剩余的保证金退还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爱网拍网站的剩余拍卖保证金19237.48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新柱返还拍卖保证金19237.4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13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