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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李家小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家小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烜,男,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家小馆,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鸡冠人社监罚字(2015)第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302执910号非诉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钢审判员  潘冬梅审判员  王林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