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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德瑞淀粉有限公司与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德瑞淀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德瑞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安定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士庭,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电站项目承包合同》和《安装协议》中有关上诉人的合同义务早已履行完毕,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等要求。2、《青能3kkw汽轮机改造修理协议》存在纠纷,而该协议与上述两合同没有关联关系,就管辖来讲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是在青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请的是解除《电站项目承包合同》和《安装协议》,双方退还设备款和设备,赔偿损失,是因履行《电站项目承包合同》和《安装协议》发生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双方在2011年3月23日签订的《电站项目承包合同》第七条载明:“解决合同纠纷方式:若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的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等要求,是实体审理问题。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