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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9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金砂砂申请执行丁宝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砂砂,丁宝山,闫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974-2号申请执行人:金砂砂,女,1987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丁宝山,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闫莉,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担保人:张琛琛,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金砂砂与丁宝山、闫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莉之子张琛琛自愿以自己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天润上层XX栋XX单元XX室一楼两室一厅带院房产(备案合同号:**号)做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琛琛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天润上层XX栋XX单元XX室(备案合同号:XX号)一楼两室一厅带院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