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广汉泰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与陈海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泰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广汉泰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7613107。法定代表人:李朝辉,董事长。住所地:广汉市北外檀林村八社。被执行人:陈海潮,男,汉族,1976年8月6日生,住广东省潮安县彩塘镇宏安二村东南路西巷4号,身份证号:440520197608064253。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广汉泰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海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38400元,已执行款284244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袁国贵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