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5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艺颖与薛林东、高语钒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艺颖,薛林东,高语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艺颖,居民。被执行人薛林东,居民。被执行人高语钒,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艺颖与被执行人薛林东、高语钒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