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抚养费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56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登记情况,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