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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执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袁伟忠与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5执210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伟忠,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字第2108号申请执行人:袁伟忠,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祝光富。关于袁伟忠与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15]4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袁伟忠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工资共48000元;二、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袁伟忠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自带汽车补贴报销款共24000元。由于义务人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袁伟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2016年9月21日将被执行人广州上九生物塑���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15]4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2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云海审判员  刘启聪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炳杰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