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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5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甲乙、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高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279号原告秦某甲。被告秦某乙。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乙、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审 判 员  余 洁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