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仲冉玥与仲惟迅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冉玥,仲惟迅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16号原告仲冉玥。法定代理人顾彩云。委托代理人周滨,烟台开发区大季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仲惟迅。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冉玥诉被告仲惟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冉玥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冉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冉玥负担。审 判 长 李柯成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智 关注公众号“”